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王香粉。 被告付燕文,成年人。 被告王世朝,成年人。 原告王香粉因与被告付燕文、王世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香粉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香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香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王香粉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