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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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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粉与付燕文、王世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王香粉。 被告付燕文,成年人。 被告王世朝,成年人。 原告王香粉因与被告付燕文、王世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王香粉

被告付燕文,成年人。

被告王世朝,成年人。

原告王香粉因与被告付燕文、王世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香粉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香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香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王香粉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