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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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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豪与侯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王新豪。 被告侯广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豪诉被告侯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王新豪。

被告侯广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豪诉被告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新豪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5元,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王新豪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