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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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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沈某。 被告游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沈某

被告游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