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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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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3171-1号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3171-1号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峰,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杜松伟、裴根,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振辉。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减半收取713元,由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利军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