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31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峰,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杜松伟、裴根,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振辉。 原告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成电机有限公司、齐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减半收取713元,由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利军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