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14号 原告牛凌方。 被告翟香梅。 被告刘云秀,系翟香梅之夫。 原告牛凌方与被告翟香梅、刘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翟香梅、刘云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凌方对翟香梅、刘云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