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薛某。 被告宋某,2015年6月8日死亡。 原告薛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6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薛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