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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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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薛某。 被告宋某,2015年6月8日死亡。 原告薛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6月8日因交通事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薛某

被告宋某,2015年6月8日死亡。

原告薛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6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薛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