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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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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韩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培艳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韩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长垣县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培艳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韩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金银河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