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军,任总经理 地址:长垣县张三寨镇工业区16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李方。 被告薛广全。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丽,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垣恒瑞医用卫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薛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垣恒瑞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恒瑞医用卫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恒瑞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长垣恒瑞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