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52号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李妮旦,女。
被告李要军,男。
被告李春元,男。
被告李自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妮旦、李要军、李春元、李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冠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