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06号
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79号院1号楼。
被告杜红岭,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告史建伟,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告杜春岭,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告崔巍,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告杜付岭,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告焦二福,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红岭、史建伟、杜春岭、崔巍、杜付岭、焦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