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雪花,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晓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
原告李雪花诉被告张晓亮、平顶山宝莲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雪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雪花负担。
审判员 张小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