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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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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花与张晓亮、平顶山宝莲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雪花,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晓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宝莲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雪花诉被告张晓亮、平顶山宝莲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雪花,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晓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宝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雪花诉被告张晓亮、平顶山宝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雪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雪花负担。

审判员  张小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