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3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38岁,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孚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孚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