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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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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35号 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38岁,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本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35号

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38岁,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孚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孚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