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531号 法定代表人何增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 负责人蔡东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舞钢市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舞钢市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舞钢市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舞钢市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2元,减半收取10056元由舞钢市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