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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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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平顶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郏县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1号 原告窦某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彩印厂),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孙任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1号

原告窦某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彩印厂),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孙任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自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薛国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博凯包装有限公司、郏县广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石少华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