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刘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黄某甲,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长 李俊生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