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香,女,1966年4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改,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增全,男,1965年4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改新,女,1964年1月12日生,系宋增全妻子。 上诉人刘香因与被上诉人宋增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香以另诉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香撤回上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