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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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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昭华与平顶山市宏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郭燕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昭华,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宏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燕飞,经理。 原审第三人郭燕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昭华,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宏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燕飞,经理。

原审第三人郭燕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冉昭华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宏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燕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冉昭华于2015年9月30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冉昭华自愿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昭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冉昭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