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吕学志、刘德红与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志,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玲英,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系吕学志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志,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玲英,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系吕学志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学志因与上诉人刘德红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恒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伟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吕学志于2013年12月25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德红赔偿吕学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26019.98元,恒盛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刘德红、恒盛伟业公司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湛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吕学志、刘德红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学志的委托代理人邵玲英、张宏星,刘德红的委托代理人孙健,恒盛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1月30日,案外人霍桂科与刘德红签订承包合同,其中合同所列甲方为恒盛伟业公司,合同所列乙方为河南五建机电安装公司,但合同上未加盖河南五建机电安装公司及恒盛伟业公司的公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恒盛铭座室外暖气安装工程1号楼包括主管道和五个楼梯间接头,2号楼、3号楼室外主管道和接头、永基小区5号楼、6号楼、7号楼、9号楼主管道及业主户外碰头、热交换站设备安装及办公室室内、物业办公室、套房室内散热器及管道安装。工程安装造价(人工费安装及辅材造价)19万元。承包方式为由盛伟业公司提供所有材料,包括设备、管道、槽钢、钢板、角铁、橡塑保温、焊接弯头、截止阀、法兰盘、法兰螺栓;其他辅材由河南五建机电安装公司提供和安装施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庭审中,吕学志表示正是因为恒盛伟业公司将恒盛铭座的暖气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刘德红,而吕学志受刘德红的雇佣在从事暖气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人字梯上摔下。恒盛伟业公司表示,这份合同上没有加盖恒盛伟业公司的公章,霍桂科也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从没有将恒盛铭座的暖气安装工程承包给刘德红,而是承包给有资质的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证)。后恒盛伟业公司表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际履行,其另行与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暖气安装合同并实际履行,并提供合同书、工程预算书、收据等予以证明。2015年1月23日,该院依职权对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殷某某进行调查取证,殷某某表示恒盛伟业公司将恒盛铭座室外暖气安装工程1号楼主管道和五个楼梯间接头,2号楼、3号楼室外主管道和接头安装及与热交换站碰头的安装工作承包给该公司,该公司已实际施工并结算(有双方签订的暖气安装合同书、工程预算书为证),其不认识吕学志与刘德红,并提供了具体施工人员的工资表。由于工程数额较小再加上财务上的事不由殷某某负责,除了上述材料外,殷某某在法院限定的日期内未提供双方之间的付款凭证、结算发票等材料。庭审中,吕学志、刘德红对殷某某的证人证言及提供的材料均提出异议,刘德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暖气安装合同书及工资表上的签字和印鉴的形成时间、付款凭证(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考虑到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检材无法搜集、形成时间不好鉴定等因素,对刘德红的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014年5月8日,原审法院依职权对刘德红进行调查取证,刘德红表示,其与吕学志认识有7、8年了,双方原先在许昌跟一个老板干活。2011年11月30日的承包合同是其签的字,该工程的工期只有两个月。当时其承包了恒盛铭座1号楼的暖气安装工程,包工不包料。因为签合同只能对准单位,其以前跟河南五建机电安装公司干了很多活,所以就以该公司的名义签了合同。对于该合同,河南五建机电安装公司并不知情,也没盖章,结算时也不用走该公司账户,恒盛伟业公司用现金直接向其支付报酬,现工程款已经结清。其和吕学志只是工友、朋友,知道吕学志会焊接、有技术,其承包该工程后,活比较多,就把其中一部分活分给吕学志做。刘德红认可吕学志干了30-40天的活,共3个单元6个阀门的活,按焊接一米25元或27元给吕学志结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个人干活个人负责,安全也是自己负责(因为吕学志是自带工具施工)。活干完后,由于吕学志把皮垫垫偏了,其中有4个阀门漏水,需要把螺丝拆开,把垫子给换了。吕学志可能换了1-2个,其也换了1个。事发时吕学志站在恒盛伟业公司提供的人字形合梯上换垫子,由于没人扶梯子,吕学志便从上面摔下来了。因为合梯只有2米高,也没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庭审中,为了证实自己承建过恒盛伟业公司承建的恒盛铭座小区的暖气工程、吕学志跟着其做过该小区暖气工程的活,刘德红申请证人武某某、刘某某出庭作证。武某某证实其在2011年11月左右,跟着刘德红在恒盛铭座小区做过暖气安装工程,其主要对该小区的暖气主管道施工,新盖楼房的暖气分支也是他们干的。刘某某证实其在2011年底跟刘德红在恒盛铭座小区做过暖气安装工程,在那里认识了吕学志,吕学志等四、五个人单独从事的是暖气主管道到分支之间的焊接及安装工作。

对于该调查笔录及证人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吕学志均予以认可,并认可住院期间刘德红垫付医疗费7万元,但在起诉时已经扣除。刘德红则认为其与吕学志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提供了6份吕学志向其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条的时间多在2011年12月到2012年1月,最晚的一张的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人工费(暖气安装工程款)1000元不等。刘德红表示其之所以垫付7.44万元医疗费,是在吕学志家属施加压力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出的。对此,恒盛伟业公司表示,恒盛铭座是永基小区的一部分,永基小区新盖的楼叫恒盛铭座,但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吕学志受伤的事实,也无法证实吕学志与该公司有直接的劳务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