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烁,曾用名张建业,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 上诉人曹坤宪因与被上诉人张耀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坤宪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坤宪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坤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坤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