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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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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筑路工程公司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筑路工程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筑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豪,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矗公司,其前身为平顶山市东鑫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安公司)与上诉人平顶山市筑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筑路公司)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鑫安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筑路公司支付工程款677011元,并支付违约金43586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交通局在21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筑路公司、交通局负担。

筑路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东鑫安公司继续履行1999年2月8日签订的《关于筑路工程公司集资底商住宅楼的施工合同》,达到自来水、电、煤气齐全的基本使用条件;2.东鑫安公司继续履行2000年12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完成承包施工工程的水电、煤气安装,达到给水与市自来水供水管接通,并能上水至七层楼,排水与排污管道接通(包括化粪池),电照安装与供电局接通,煤气接通(包括电子点火煤气灶),同时完善所有城建、报建配套、工农协调、消防、人防、墙改、工商、税务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东鑫安公司继续履行2003年7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完成承包施工工程的水电、煤气安装,达到给水与市自来水供水管接通,并能上水至七层楼,排水与排污管道接通(包括化粪池),电照安装与供电局接通,煤气接通(包括电子点火煤气灶),水电一户一表,同时完善所有城建、报建配套、工农协调、规划、计委、城管、渣土办、煤气公司、文物、节水、散装水泥办、地震质量监督站、消防、人防、墙改、工商、税务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东鑫安公司对其承包施工的4号、5号筑路公司家属楼地下室漏水履行保修义务,并交由我公司验收;5.判令东鑫安公司向筑路公司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因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水电气安装等义务而给筑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00000元(暂定);6.诉讼费由东鑫安公司负担。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东鑫安公司、筑路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豫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刚,筑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东鑫安公司原名称为平顶山市华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后于2007年12月11日经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平顶山市东鑫安建筑有限公司。

1999年2月8日,筑路公司(甲方)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筑路工程公司集资底商住宅楼的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华立公司以议标形式将筑路公司集资底商住宅楼共计5036.83平方米交华立公司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1、工程造价:平均每平方米为519元,合计总造价为2614115元;2、工期要求:自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11个月内交付使用(开工前甲方保证三通);3、付款方法:该工程施工期间分三次付款,第一次,工程主体全部完工,付工程总造价35%。工程全部完工,经初验为合格以上工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15日内,付工程总造价95%(含第一次付35%),如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付给乙方0.1%违约金。余5%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一年后全部付清。4、工程开工前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50万元保证金,该款自开工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先退还乙方10万元,余下40万元,甲方三个月内退还乙方。5、乙方所进主要材料,必须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乙方方能使用。6、奖惩:工期每延续一天,扣罚乙方工程总造价0.1%;(较大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或图纸变更等因素造成返工、停工、窝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经验收达优良工程,甲方一次性奖乙方五千元,达不到优良罚五千元整;如不合格除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外,罚款五千元整。合同落款处分别加盖筑路公司和华立公司印章,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2000年2月25日,筑路公司(甲方)与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底商住宅楼的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甲乙两方协商,筑路公司底商住宅楼钢窗改为铝合金70型新型材料铝合金窗,必须坚固耐用,材料正规。(带窗纱)价格在原来门窗的基础上,增加30元,完工后须经检验部门验收为准。(广东顺建)另于2000年5月3日,筑路公司(甲方)与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底商住宅楼的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甲乙两方协商,将底商门面房的地弹簧门及铝合金门窗改为每间一个卷闸门,规格是厚度1个材料,要求正规厂家出品(上等材),保质期以国家建筑规范为基准。(一年)价格“总铝合金门窗的预算价格和所换卷闸门总价格相等,两不找。”

2001年11月10日,赵相林(乙方)与华立公司(甲方)签订关于4#楼通道地坪、楼后地坪、楼后围墙、室外污水管网的“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1、工程承包价40000元整,一次性包死价;2、承包方式: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人工、设备);3、工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工;4、甲方在乙方施工完工当日验收合格,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庭审中,证人赵相林出庭作证称:“大概在2001年,六处对面筑路公司中间那栋楼后面的地坪、围墙、污水管道三项活是我干的,我是给华立公司干的活,工钱是华立公司李经理给我的,大概三、四万元,现金40000元钱已清。”

2000年12月21日,筑路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华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筑路公司2#集资住宅家属楼工程由乙方承建,合同主要内容有:1、建筑规模约4500平方米(以竣工计算面积为准),结构形式为砖混七层;2、工程发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发包范围为施工图设计中的土建、给排水、电器照明、门窗采购及安装、避雷针等设施内容,其中土建至散水外1.5米,给水与市自来水供水管道接通,并能上水至7层楼,排水与排污管道接通(包括化粪池),电照安装与供电局线接通(因用电增容项更换变压器和线路所需费用除外),煤气接通(包括电子点火煤气灶);承包方式为按平方米造价包干计算承包造价。3、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支付办法:(1)造价确定办法: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每平方米按521元的承包价为工程合同单价款,此承包价含土建、水电、煤气安装以及所有城建、报建、配套费用、工农协商、消防、人防、墙改、工商、税务等一切费用,待工程竣工后以市房产交易的计算面积为准进行计算(不计取包干系数);(2)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的政策性变化不再调整承包价,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单价;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按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与通知单增减工程量,小范围变更不再调整造价,重大变更工程量增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按市定额站做预算调整造价;(3)工程价款的支付:乙方需在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进度报表,该报表需经甲方代表核实签字为准;甲方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因此而停工;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即地基与地下室封顶拨付10万元;即到三层封顶拨付20万元;四层封顶拨10万元;五层封顶拨付20万元(含电器配合);六七层封顶拨付20万元,内外粉(含水电配合)完成拨付35万元,工程竣工初验达到要求的质量等级时再拨付20万元,所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核验备案之日起30日内进行工程结算,图纸变更价款在竣工决算时一并结算,结算时扣除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所余款项30日一次付清(乙方应交纳税款由甲方代扣缴纳)。4、材料供应方式: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要求有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复试报告,甲方不承担运管费及采保费;大宗材料及门窗和卫生洁具等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看货,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货。5、工程质量与验收:(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和验收,本工程按优良工程施工;工程质量检查与返工,执行《合同条件》第14条的内容;工程质量以业主、监理、市质量监督站三方验评后,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争取优良;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地方工农关系协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双方对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发生争议,由质监部门进行调解,如发生调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合同条件》第16条的内容;验收和重新验收,执行《合同条件》第18条的内容;(2)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省市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完整的竣工资料三份,并向甲方约定初验时间,甲方接到通知后,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验。按初验意见,在初验时确定的日期内,乙方对初验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修,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尔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再组织工程核验,竣工日期以工程核验后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达到要求时间为准。若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5日内不组织正式验收,可视为竣工报告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6、工程结算:以设计图纸施工计算面积为准,结算平方包干的承包价,工程变更部分由乙方根据承包前使用定额及有关说明编制决算书,并在提出竣工初验报告的同时送交甲方,甲方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约定的拨款方式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若不能按时办理结算,甲方应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建行房地产信贷利率计算。在结算欠款前,若建行利率调整,也应按相应利率调整,若甲方在10日内未答复审核意见或提出异议,即视为该工程的决策已批准。工程决算中属定额执行的争议问题,由市定额站进行调解。7、工程质量保修:土建二年,二年保修期满后,结算土建保修金,其他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8、施工计划与工期:本工程工期330天,自2001年1月1日开工至2001年11月30日竣工。如遇下列情况之者,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设计变更的定额直接费超过原设计定额直接费10%时,延期计算办法按原直接费所承担的工期比例计,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者;因地基开挖遇到古墓、古物、地道等需要加固处理与原勘探资料、设计要求不符需要修改设计者;甲方未能按乙方所报材料计划的要求,未及时认定材料采购计划而影响施工者。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5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而且甲方应承担答复不及时造成乙方人员不能及时调整,机械设备不能合理调整的人工误工费和机械停置费,费用标准按规定计算。除上述原因外,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罚乙方100元赔偿甲方,从结算资金中扣除。9、争议和违约:争议: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市专业分局调解,调解无效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本合同协议条款内已明确违约金或奖罚金内容的,以拨工程款的形式进行索赔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