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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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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德意家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松林,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普雷特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意家公司原审诉请:1.解除双方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合同;2.判令施普雷特公司返还德意家公司多支付的货款70667元;3.判令施普雷特公司支付德意家公司违约金40168元。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后,施普雷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普雷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司保平,被上诉人德意家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松林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德意家公司因建厂房需要钢构屋面板,墙面板及附属配件,于2013年12月9日与施普雷特公司协商签订一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载明:“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131203,甲方: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河南省鲁山县,……,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钢构厂房工程地点:河南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工程内容:钢构屋面板、墙面板及附配件。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认,附数量清单,墙面板每平方米为140元,面积暂定17000平方米,屋面板每平方米为140元,面积暂定20000平方米。合同总价:5180000元(伍佰壹拾捌万元)暂定。最终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结算价的确定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综合单价包括二次排版设计、墙板材料费、屋面及墙面标准配件、收边件(墙面、门窗洞口、女儿墙压顶、板缝、墙面阳角收边、收边件、乙方提供图纸和材料,材料均采用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镀铝锌耐候彩板,乙方负责现场折弯加工),含运费,含税,不含安装。第三条,工期约定合同交货期为25天,以乙方确定收到预付款并确认颜色板型开始计算。第四条材料质量要求、设计变更及售后服务保证。一、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外墙板采用50mm厚聚氨酯夹芯板、钢琴版,外板颜色为银灰,内板为白灰色。屋面板50mm厚聚氨酯夹芯板、光伏板,屋面板外层和内板钢板均为白灰色。聚氨酯板保温层其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2级,并提供检测报告。彩板均采用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镀铝锌耐候彩板。层面、墙面板均为外0.5mm内0.4mm彩板,并提供合格证及质量证明。2.聚氨酯芯材导热系数小于0.023w/m2.k,闭孔率为95%以上,容重40kg。3.基板机械强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4.收边件与墙板外层基材材质要求相同,各收边件应出节点图。5.聚氨酯夹芯板断面性能:a.断面面板与芯材之间粘结牢固,发泡密实不空鼓,切面整齐,热胀冷缩不起鼓变形。B.外观质量要求:版面平整,面板与芯材之间粘结牢固。C.面板平整度:在每块夹芯板的长度任意1米内,最大凸出或凹陷的高度或深度小于2mm/米,对角线差小于5mm。d.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甲方向乙方提供河南德意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图一套,乙方按施工图设计排版图,排版图及收边件图纸中的数量及规格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确认后下达投产。7.收边件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展开材料,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现场加工。二、设计变更:1.经甲乙双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如果乙方未进行生产,按设计变更确认后生产,不产生费用。如果乙方已经生产完毕,产生的废板按合同单价计价。三、售后服务保证:乙方在接到甲方反映质量问题信息24小时内,应立即做出答复,或在约定时间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确认多长时间解决。第五条,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乙方交货地点:甲方施工工地现场。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和颜色色卡确认后25天内按甲方要求先后进场次序第一批货发到甲方现场,后续货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依次到齐。乙方在发货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现场接货人员,明确到货品种、数量,并派人员到甲方交货。双方在材料交接的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盖章或签字作为交接凭证。交接凭证或发货回执单作为结算和付款依据。第六条,……。第七条,数量验收标准、方法。数量检验采取:货到现场甲方应立即派人按发货清单验收并在发货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即视为货物转交移交甲方管理,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最终计算。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甲方应在卸货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经甲乙双方人员到场签字确认并分清责任,属乙方产品自身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免费为甲方重新制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误工等直接损失费用。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将按实际发生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进行及时验货,卸货后5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验收合格。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总合同款的20%做为定金,同比例冲抵每批尾款。生产完毕甲方到现场验货,验收合格后付至60%货款(乙方应在30日内发货完毕),发货到现场安装完毕(30个工作日内为限)即付到到货量90%货款,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若一年后无出现色差、鼓泡、塌陷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付清剩余合同款。若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若货物未能按照时限要求发货,乙方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实际到货量与前期总付款额比例同期银行利息三倍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间节点付款,每超期一天甲方承担同期银行利息三倍的违约金。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保存贰份。第十二条,技术要求及报价见附件。甲方: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签章),乙方: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章),收款单位: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时间:2013年12月9日,开户行:浦发银行许昌分行。”合同签订后,德意家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支付施普雷特公司1000000元,于2014年1月10日、1月16日、3月12日分别支付施普雷特公司169344元、169344元、669859.68元,以上共计2008547元。施普雷特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开始陆续给德意家公司发送了钢构屋面板,墙面板及附属配件四批货物,货物数量分别为4032平方米、4032平方米、4171.8平方米、5012.8平方米。四批货物中的第二批货物因密度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指标,2014年4月19日,双方协商后均同意将该批次的货物半价结算。其中第三批货物聚氨酯复合板中的1390.6平方米德意家公司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告知施普雷特公司并于2014年5月19日委托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抽样检测确认。该中心检测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检测报告,认定抽检的聚氨酯复合板导热系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不合格。2014年6月7日德意家公司给施普雷特公司邮寄一份书面通知,告知施普雷特公司1390.6平方米货物不合格,并告知解除合同。后德意家公司派人员前往施普雷特公司处协商解决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8月15日德意家公司给施普雷特公司邮寄一份书面告知书,告知施普雷特公司到德意家公司处结账,退还多支付的货款,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处理。施普雷特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给德意家公司送达一份律师函,认为物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认可其发送的货物不合格。但施普雷特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不能协商一致,施普雷特公司拒绝返还德意家公司多支付的货款。

原审另认定,德意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普雷特公司逾期发货,施普雷特公司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要求德意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的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