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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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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