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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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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23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石某某儿媳。 委托代理人张晨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平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2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石某某儿媳。

委托代理人张晨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石某某,又名石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