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23号 委托代理人张晨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又名石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