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4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已离婚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 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