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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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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原告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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