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57号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原告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