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贯普,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李军,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姚贯普与被上诉人付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姚贯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贯普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贯普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贯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姚贯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