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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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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全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全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银,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纸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机电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运发纸业公司诉求:依法判令解除与天工机电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并判令天工机电公司减少合同价款500000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后,运发纸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运发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锋,被上诉人天工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国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运发纸业公司、天工机电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1.天工机电公司向运发纸业公司提供12台高压开关柜和76台低压开关柜(包括20个按钮箱),共计货款3500000元。2.天工机电公司收到预付款后45天交货。3.产品投入使用后,天工机电公司向运发纸业公司提供一年质保期。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设备问题,负责免费三包;质保期外负责终身维护,免人工费。产品投入运行后,用户提出的有关设备使用及维护方面的问题,3小时内给予答复。如需技术人员现场解决,保证24小时内赶赴设备现场。4.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逾期视为检验合格。5.合同签订生效支付合同额的30%,提货支付合同额的30%,调试完毕支付合同额的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满一年结清。合同签订后,天工机电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10日、12日、18日交货给运发纸业公司38台低压开关柜、21台低压开关柜、17台低压开关柜、12台高压开关柜。运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3200000元,下余300000质量保证金。原审另查明,天工机电公司派技术人员李昌忠对12台高压开关柜指导安装调试并填写调试报告,报告中运发纸业公司主管高照红于2011年1月12日在用户意见中表示“非常满意”并签字,后天工机电公司派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蔚乐对64台低压开关柜指导安装调试并填写调试报告,报告中用户意见栏中记载:64台低压配电柜已调试完毕,现场电机单机已经正常,其中11台电容柜需要开机调试,1台变频柜需和另外厂家配合调试,希望到时贵公司予以配合。该份调试报告于2011年10月5日经用户主管高照红、冯春生签字并加盖运发公司印章。后天工机电公司又派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张彦波指导安装调试并填写调试报告,报告中用户意见记载:PT柜电压表一块损坏,我们自己更换,对服务很满意。用户主管冯春生于2011年11月3日签字并加盖运发公司印章。原审再查明,天工机电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18日、2011年12月15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3月3日、2012年5月4日、2012年12月6日指派技术服务人员对其提供的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进行过维修,运发纸业公司对天工机电公司的服务分别表示满意。其中,第一次维修是因为电流配比不对,天工机电公司予以更换。第二次是低压开关柜不能启动水泵,天工机电公司重新制作了外部联锁线。第三次是因为热继偏小,中继底座不通,天工机电公司更换损坏器件,维修机械部分。第四次维修更换了合闸把手。第五次维修是因为4台低压柜出现电缆烧坏情况,天工机电公司认为故障原因是电缆质量可能存在问题。第六次是因为PT柜电压互感器二次线首尾端接反,天工机电公司对线路进行了修改。原审又查明,天工机电公司以前述查明的同一事实与理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运发纸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00000及延期支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14624.99元。经原审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运发公司向天工机电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共计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4624.9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审认为,运发纸业公司与天工机电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并签订供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天工机电公司依照约定将12台高压开关柜、76台低压开关柜交付运发纸业公司,并对以上机器进行调试,运发纸业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200000元的货款。运发纸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七日内未对天工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提出异议。根据双方在供货合同中第六条的约定,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逾期视为检验合格。因此,认定天工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合格。虽然,运发纸业公司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但是,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运发纸业公司在此期间虽然向天工机电公司提出过货物存在故障问题,但经天工机电公司进行维修后,运发纸业公司均表示满意,现运发纸业公司提出天工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超出质量保证期,且同时超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的最长期间,因此,对于运发纸业公司以天工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事实与理由,要求解除供货合同并减少货款500000元,不予支持。另外,原审法院已于本案裁判前对双方之间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发生的纠纷作出相关民事判决,判令运发公司支付拖欠的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该判决现已生效,已经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查明,对裁判进行了说理,双方均未上诉,应视为对案件事实与裁判的接受,为维护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本案亦应驳回运发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