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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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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我爱我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建设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孝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孝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我爱我家建筑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栓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士庆,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润普,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负责人张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勇,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洪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我爱我家建筑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诉请:判令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9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17000元(自2009年12月18日起计算直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孝东、史向东,被上诉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士庆、杜润普,原审被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康勇、汪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0月26日,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总库办公楼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平煤物资供应总公司总库院内,工程内容:物资供应总公司总库办公楼外立面面粉刷,更换门窗,局部墙砖。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工程承包范围:该工程的工程图纸设计、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图纸所含工作内容。工程开工时间:2009年11月1日,竣工时间:2009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930000元(最终以决算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09年11月1日,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物资供应总公司总库办公楼外立面内粉刷、局部墙砖。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期均与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致。合同约定价款为430000元(以最终决算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同时,双方签订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1.土建工程为一年,地面、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2.安装工程为两年,装修工程为两年;3.供热及供冷为两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与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基本一致。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名为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2009年12月31日,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向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出具发票,经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审核后予以挂账,并经公司工程科组织财务科、计划科、总库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2010年6月、2011年7月、2012年5月,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分三次向平煤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930000元。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给付我爱我家装饰公司。

原审另查明,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并出具物资供应公司总库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说明,在该份说明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程科负责该项工程人员王中原书写“本说明为总库办公楼装修变更及签证,由于各种原因变更及签证如下,情况属实,具体情况详见图纸”,并加盖了双方有关单位的印章。工程完工后,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向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出具了建筑工程预算书和安装工程预算书,经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程科负责该项工程人员王中原审查后,确认上述两项增加的工程决算价款分别为1040000元和350000元,预算书加盖了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土建处装饰工程部和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程科的印章。2009年12月18日,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按照合同及变更后的施工说明完成施工并出具竣工报告,经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和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验收合格。2012年3月19日,对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所做工程的造价,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单方委托河南润弘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进行审查结算的结果为:中平能化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总库办公楼装修工程送审结算额为:2858763.21元,审定金额为:2084009.83元,审减金额为774753.38元。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称审定金额包含已给付的工程款和未支付的工程款。对于该结果,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认为该结论系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单方委托,其不知情,关于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数额,双方应当以共同签字确认的1390000元为依据。

该款总发包人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未支付给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也未向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平顶山煤业(集团)物资供应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与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基本一致,应当认定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与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名为分包合同,实质上是非法转包合同。故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与我爱我家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完成该诉争工程项目施工后,经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审核并出具验收报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对于本案争议的增加部分工程价款问题,在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向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提供的施工说明上,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加盖印章确认了增加工程的事实,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程科人员王中原也签名予以认可;在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预算书和安装工程预算书上,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加盖印章,王中原亦代表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签字并扣减了相应数额的工程价款,即确认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决算为1040000元和3500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定本案待证事实,双方共同确定了增加部分工程款的数额。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提供的审查结果系单方委托,且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辩称工程总造价应当以审查结论为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未向平煤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平煤建工建工集团也未向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因此,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请求平煤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自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计算,未交付的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计算。本案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所做的工程于2009年12月18日完工并提交竣工报告,故应当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2009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