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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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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润环与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润环,女,1965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国,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润环,女,1965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国,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吕润环因与被上诉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铸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吕润环原审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天瑞铸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天瑞铸造公司为吕润环补缴2005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天瑞铸造公司支付吕润环2005年6月至2013年6月30日的加班工资共计113935元,天瑞铸造公司支付吕润环2013年7月1日至今放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费3900元。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汝民劳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吕润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润环及委托代理人张进营、刘亚国,被上诉人天瑞铸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6月起,吕润环到天瑞铸造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天瑞铸造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但存在欠缴现象,吕润环工作至2009年2月天瑞铸造公司放假,2009年4月起,吕润环到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1年3月。因与天瑞铸造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吕润环于2014年7月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8月1日,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裁字第5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吕润环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吕润环对该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吕润环于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期间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通过吕润环的陈述及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情况看,从2009年4月起,吕润环在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且一直缴纳养老保险至2011年3月,故吕润环称其一直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至2013年6月没有证据支持。2009年2月起吕润环已经不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2009年4月吕润环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因与天瑞铸造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直至2014年7月吕润环才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天瑞铸造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对吕润环的各项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吕润环的诉讼请求。

吕润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诉。其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2005年6月吕润环到天瑞铸造公司上班,一直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2009年2月份,天瑞铸造公司因业务订单少,生产经营困难,便通知吕润环停止工作,让其回家,何时上班等公司通知。吕润环便离开天瑞铸造公司在河南亚星铸造有限公司找到工作,干了一段时间后,天瑞铸造公司通知吕润环回公司继续上班,大约2011年3月份,天瑞铸造公司让吕润环回公司上班,吕润环到天瑞铸造公司上班没有几天,天瑞铸造公司以年龄大、名字登记不上为由,不让吕润环上班,之后,吕润环曾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安排。因此天瑞铸造公司的行为应为单方解除与吕润环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吕润环赔偿金。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吕润环没有举证的责任,天瑞铸造公司应举证反驳。本案中天瑞铸造公司没有举证反驳,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吕润环与天瑞铸造公司之间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判。

天瑞铸造公司答辩称,因吕润环自2009年以后已经不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故天瑞铸造公司不应向吕润环支付任何费用。天瑞铸造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在社保中心查询并经社保中心打印盖章的吕润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上面显示的缴纳社保的单位名称为“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公司”。吕润环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吕润环的诉讼请求。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吕润环于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期间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通过吕润环的陈述及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情况看,从2009年4月起,吕润环在河南省亚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且一直缴纳养老保险至2011年3月,故吕润环称其一直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至2013年6月没有证据支持。2009年2月起吕润环已经不在天瑞铸造公司工作,2009年4月吕润环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因与天瑞铸造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直至2014年7月吕润环才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原审对吕润环的各项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吕润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