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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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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洲与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洲,男,1967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董事长。 委托代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洲,男,1967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陈亚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亚洲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亚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亚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上诉人陈亚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