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朋,男,1990年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会玲,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彬,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孙亚朋因与被上诉人马会玲、王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亚朋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亚朋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亚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上诉人孙亚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付恒基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