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丈夫。 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