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4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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