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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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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利诉被告刘增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4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4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