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吕某某,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张庙居委会第三居民组。 监护人吕心华,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某某之祖父。 被申请人张彦霞,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某申请宣告张彦霞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