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吴继丽诉高小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99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99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