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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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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文波与被告张长学、平舆县兴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平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0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兴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舆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0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兴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平舆县兴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平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