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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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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68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女,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申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6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女,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圆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