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49号 原告柳某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马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再考虑考虑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