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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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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言芝申请宣告付小丽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汤言芝,平舆县万冢乡汤岭村委汤岭。 被申请人付小丽,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一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汤言芝申请宣告付小丽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汤言芝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汤言芝,平舆县万冢乡汤岭村委汤岭。

申请付小丽,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一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汤言芝申请宣告付小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汤言芝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言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汤言芝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