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张某,平舆县人。 申请人张某某,住址同上。 二申请人监护人董小轩,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张某、张某某要求宣告侯秀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侯秀珍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侯秀珍失踪。 经审理查明,侯秀珍,平舆县人,系申请人张某、张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2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侯秀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侯秀珍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侯运前,河南省人。系被申请人侯秀珍之父。 本院认为,张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侯秀珍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侯秀珍为失踪人; 指定侯运前为失踪人侯秀珍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