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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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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磊与被告郑进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70号 原告郑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郑某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甲抚养费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70号

原告郑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郑某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员杨雅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某已、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年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2010年5月,其在南方打工时患病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需要别人护理,被告有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对其不尽抚养义务,不给其治疗,也不支付生活费、护理费,故请求被告支付一年生活费7000元、护理费13000元,合计2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其从原告患病至今一直尽心尽力,原告在医院治疗,能自理,病情现在处于稳定状态。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赵胜强。2010年4月,原告郑某甲在深圳市永勤塑胶玩具厂打工,突然感觉不舒服,被送到深圳市第二人医院治疗,后转到深圳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现在郑某甲下身瘫痪,在深圳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无生活来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5)平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病历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原告郑某甲现身体瘫痪,在医院治疗,无生活来源,被告赵某有扶养的义务。对原告郑某甲请求被告赵某支付一年生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支付原告郑某甲一年生活费及护理费酌定18000元,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甲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雅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