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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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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宁宁诉被告李毫毫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09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09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