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杨立超,平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清锋,平舆县人。系原告杨立超之父。 被告熊某某,平舆县人。 被告熊中全,平舆县人。 被告张伟,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超与被告熊某某、熊中全、张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杨立超负担。 审判员 邵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