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82号 原告李莎莎,平舆县人。 被告蒋威,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莎莎与被告蒋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莎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莎莎负担。 审判员 邵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