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曹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