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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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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亮诉被告王芯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曹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曹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