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陈东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判员 邵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