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65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已、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成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