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14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卫华、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郭某系同村村民,被告系其伯母。其家共有三口人的责任田(含其祖母、养父及其个人),计5.54亩。2015年麦收后,被告以其祖母、父亲去世为由,强行占有其家耕地2.6亩,经村委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返还,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耕地2.6亩。 被告辩称,1、其耕种的土地系其公婆的;2、其耕种的土地是1.8亩,非原告诉状中的2.6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系同村村民,被告郭某系原告王某甲娘家伯母。原告王某甲家共有三口人的责任田(含其祖母、养父及其个人),计5.54亩(位于原、被告村西北角、东邻二王楼树林、西邻李庄地、南邻路、北邻王某已)。原告祖母(被告公婆)于数年前去世,原告父亲王红学(被告婆弟)系鳏夫,于2015年3月去世。2015年麦收后,被告郭某强行耕种原告王某甲家土地2.6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岳庄村委证明三份、地亩补偿款存折一份、户籍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强行耕种原告王某甲土地2.6亩,有原、被告村委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某辩称耕种的土地系其公婆的及是1.8亩非2.6亩,该辩称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郭某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耕地2.6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强行耕种原告王某甲的土地2.6亩(位于原、被告村西北角、东邻二王楼树林、西邻李庄地、南邻路、北邻王某已)。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达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