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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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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刘建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刘建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上诉人刘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韩 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