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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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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与徐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上诉人杜娟因与被上诉人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娟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上诉人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杜娟已预交37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