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上诉人杜娟因与被上诉人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娟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上诉人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杜娟已预交37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艳 |